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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架構及章程

自在交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

第壹章 總 則

第一條:    
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,定名為自在交流股份有限公司,以下簡稱本公司。

第二條:
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:
一、1103060 管理顧問業
二、1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
三、1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
四、1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
五、1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

第三條:
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,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。

第四條:
本公司之公告方法,以登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通行日報顯著部分行之。

第貳章 股 份

第五條:    
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五百萬元,分為 五十萬股,每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,授權董事會,得分次發行。

第六條:
本公司每屆股東常會前三十日,或股東臨時會前十五日內,或公司決定分派股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,不得為股份轉讓之登記。

第七條:
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或掛失、毀滅等股務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章辦理之。

第參章 股 東 會

第八條:    
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織之,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。股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,應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;股東臨時會於有必要時,依公司法之規定召集之。

第九條:
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,股東臨時會應於十日前,將開會日期、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。

第十條:
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,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,加蓋留存本公司之印鑑,載明授權範圍,委託代理人代表出席股東會。

第十一條:
股東會開會時,由董事長擔任主席,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,未定代理人時,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二條:
股東會開會時,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,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方得開議,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十三條:
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,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,無表決權。

第十四條:
股東會議事錄應由主席簽名或蓋章,連同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,一併保存於本公司,並於會後二十日內,將議事錄分送各股東。

第肆章 董 事 及 董 事 會

第十五條:    
本公司置董事三至七人,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。

第十六條:
本公司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七條:
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,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及副董事長一人,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。

第十八條:
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業務方針之決定。
二、各項章則之審核。
三、預算決算之審定。
四、盈餘分配之審議。
五、資本增減之擬定。
六、指導業務之推展。
七、重要經理人之任免。
八、公司重要財產及不動產購買與處分之核定。
九、其他依法令規章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。

第十九條: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常會一次,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,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,均由董事長召集之,並為主席,董事長因故缺席時,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,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二十條:
董事會開會時,董事因故不能出席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行使其表決權,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。

第二十一條:
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,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才得決議,其議事應作成議事錄,由主席簽名蓋章。

第二十二條:
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,由股東會議定之,且公司營業前二年未產生盈餘前,除一般交通費外,得不支領報酬;自第三年起報酬,得依營業狀況及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。

第伍章    監 察 人

第二十三條:
本公司置監察人一至三人,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。

第二十四條:
本公司監察人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二十五條:
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如下:
一、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。
二、預算及決算之查核。
三、文件簿冊之查核。
四、業務情形之查詢。
五、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賦與之職權。

第二十六條:
監察人依法得單獨行使其監察權,並得列席董事會議,但無表決權。

第陸章    經 理 人

第二十七條:
本公司得設經理人,其委任、解任及報酬,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。

第二十八條:
本公司經理人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。

第柒章   會 計

第二十九條:
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每屆年度終了應辦理決算,年度決算後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造具下列各項表冊,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,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,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。
一、營業報告書
二、財務報表
三、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

第三十條:
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,再就餘額提撥法定公積百分之十,並得提撥百分之二十以內,作為本公司網站會員等級及點數之獎勵,再予以分派之。
有關公司網站會員依貢獻度所設訂之等級及點數、績效評比及績效獎勵金作業辦法之訂定,由經理部門擬具分配案,提董事會同意後,提請股東會決議後施行之。

第三十一條:
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 1 分,但公司無盈餘時,不得以本作息。

第三十二條:
公司年度決算盈餘,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網站會員獎勵金後,其餘除派付股息外,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下:
(一)股東紅利90%  。(二)員工紅利8%  。(三)董事監察人酬勞2%。

第捌章    其 他

第三十三條:
本公司組織規程另訂之。

第三十四條:
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,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。

第三十五條:
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訂立,自依法核准登記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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